住宅的质量和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年的两会上,一份来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王美华《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制度》的提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提案中指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总体而言进展缓慢。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的建筑工程保险费大约仅为建筑安全工程投资的0.2%,且购买此种险种的工程项目屈指可数。相比较而言,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住宅项目投保率已超过90%。
在建筑行业素有“结构第一,防水第二”的说法。建筑防水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更关系到住户的日常使用和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防水行业乱象丛生,质量问题亟待解决,而建立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体系是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防水工程质量问题的方式之一。
质量保险制度在国际防水行业已相对成熟
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防水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的一种,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实践表明,其对于提升防水工程质量,降低建筑渗漏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欧洲,英国的屋面承包商协会统一制订了会员承包屋面工程项目的合同文本,规定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缴纳工程承包总价的0.25%作为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质量保证保险;屋面防水工程保证期统一规定为10 年,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生渗漏事故,保险公司补偿材料更换或修补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于渗漏带给用户(建筑商)的全部损失。同时规定,承包商必须使用英国或欧洲标准的材料,必须遵守施工规范,设计也必须正确;承包商施工过程必须接受承包商协会和保险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
德、法两国对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也有明确规定,对材料商、施工承包商等提出参险要求。
美国在防水质量保险方面则规定,防水工程一旦因质量问题而漏水,应赔偿所有的损失。由于在赔偿支付方式上,用户仅和保险公司发生关联,保险公司会提高出险严重的承包商以后每年的保险费率,并每年经网络发出通知,告知其他保险公司。而承包商如果能确定事故是由材料不合格发生的,则经材料供应商认可,由材料供应商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
在日本,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是由行业社团发起制订条款,推动会员执行。日本的保证期制度,一般没有保险公司介入,材料厂家把它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联合施工单位一起运作。防水工程的保证年限、保证内容及免责范围,都在施工合同上写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生渗漏,如不属于外来原因和免责范围,施工单位无偿修补或赔偿由于漏水而造成的损失。
推行防水质量保险势在必行
防水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能,对建筑的使用功能及环境卫生等也有很大影响。保证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避免遭受水的侵蚀,为使用者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是建筑防水工程最重要的功能。
但目前我国防水行业的现状却是不容乐观。开发商为了谋取利润,在招标时,大多实行最低价中标制度。工程项目通过层层转包、层层分包,最后利润所剩无几,只能按最低价中标。材料品质、厂家信誉和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其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在以价格高低为杠杆的招标中,竞争力自然无法与“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企业相比。
一些厂家为了追求利润,大量生产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水产品,致使建筑的防水“外衣”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还有一些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抽检和送检的产品是合格的,而卖给消费者的却是低端的防水材料,进工地送检是合格产品,实际施工时换成伪劣产品。
从施工的角度讲,在我国防水造价在建筑工程造价中仅占2%,实际建造过程中甚至达不到2%。这使得大量工程落入一些无资质、有挂靠关系的低素质包工队手中。中标施工队为了自己的利益,施工时偷工减料,粗放作业。此外,部分防水企业缺少经常性、制度性、专业性的上岗操作培训,仓促上马的情况较为普遍,使得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专业的人员施工,防水质量很难得到可靠保证。
“与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相比,目前我国针对建筑渗漏问题采取的是5年保修期制度和5%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的质保金与生产劣质产品带来的利润相比,不值一提。5年保修期与住宅的70年产权相比,也明显偏短。这就给一些企业留下了空子,出现渗漏只要修补就行,保修期和质保金变成了渗漏的许可证。”有行业专家说道。
因此,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业内推广势在必行。该保险的推广,不仅能够有效维护用户的利益,更有助于淘汰以生产假冒伪劣和非标产品为生的不良企业,促使建筑商使用质量合格的防水产品,有利于从生产到市场,全面促进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多方入手助推制度落地
虽然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兰州等14个城市进行新版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其中就包括一种开发商可选择投保的保险期为5年的渗漏附加险,对房屋因屋面、外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防渗漏工程的潜在缺陷发生渗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防水质量保证保险多年来仍未取得实质进展,因建筑渗漏等原因引起的住宅质量问题仍频现报端。
对此,王美华委员建议,修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形成明确规定,对未参保的住宅工程建设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备案手续;在住宅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险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住宅工程提供贷款时必须满足参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条件;房地产项目销售时,未取得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为保障保险人追偿权,结合《侵权责任法》,制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同时,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保监会、银监会以及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工程质量信用体系,支撑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行。与此同时,改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方法。保险公司可借助中介咨询单位的力量,根据住宅性能等评定结果,工程技术风险状况,同时参考工程质量等级、工程区域差异、建设单位信誉水平、资金规模、施工单位技术能力等因素实行费率差异化,形成一套完整的、有激励和淘汰机制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办法。
王美华还在提案中提出,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全过程风险管控。针对目前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多,保单生成条件苛刻的情况,建议加快培育和发展第三方风险管控公司。由保险公司选聘第三方风险管控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对工程从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设计、中期施工、到后期维护保养咨询都实行监管。同时,第三方风险管控公司还可以与建设方雇佣的监理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克相生,形成新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此外,保险期限应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相匹配。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议保险期限同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